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2006年2006年11月15日施行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购买店内码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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